除了一般金融交易以外,还有大量的衍生金融交易,如期货、期权交易等,国家主要通过反洗钱法律制度了解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收支情况。
但重组和清算非常不同。一种非常有意义的论述正在美国形成舆论:7000亿美元救援计划的临时国有化(即政府买下金融机构坏帐),应该长期坚持下去。
查韦斯总统近日在中国开玩笑说,美国政府的国有化规模令我自愧不如。复杂性在于中投将用什么价格来买美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看不见的手能够操纵银行业吗?没有集中起来的准备金、没有监管,众多的银行通过票据发行中的自由竞争能实现社会的最优效率吗?不会引起混乱吗?对这一连串的问题,亚当·斯密的实物票据论和哈耶克的自由银行论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但那些支持适者生存观点的人,比如阿默·阿尔钦,并没有证明,而只是想当然地假设在市场经济中只有坏的企业才会破产。反之,当公司债发生违约时,乙就须支付给甲以补偿其损失。
当然,科尔内也承认西方市场经济中有软预算约束,但他认为那只是局部的或临时的现象。制度性的软预算约束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和重组破产法,政策性的软预算约束是指资产证券化(见原书第97页)。现在的政法委虽然不同于当年的专案组和人保组,不能直接办理案件,但是所谓的协调,由于代表了一级党委的意见,公检法三机关一般都是要遵照执行的。
《宪法》的规定是科学的,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如此才能达到准确有效。这种协调尽管找不到法律上的明文依据,但内部的规定往往比法律还要管用。(2006年9月11日《中国青年报》)这是一起典型的协调出来的冤案。而政法委的协调,往往是加强了配合,取消了制约,发生冤案也就在所难免。
2005年9月,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拘捕了王浩等4名中学生。各级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下设人民保卫组,集公检法职能于一身,办案效率高则高矣,但冤假错案的比例也直线上升,成为建国以来最高的时期。
如果党委机关不能干涉案件的审理,那么,是否需要设立政法委,或者政法委的职能如何界定,就值得很好研究。果能如此,则将会大大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冤案也一定会大为减少。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可以考虑撤销政法委,或者调整政法委的职能,使之不再干预具体案件,而是把工作重点放在协助党委加强对政法干部队伍的管理上(这项工作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做)本人不是宪法学专家,不知道这样的规定是否能够给政法委干预案件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由领导人直接指挥专案组,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可以考虑撤销政法委,或者调整政法委的职能,使之不再干预具体案件,而是把工作重点放在协助党委加强对政法干部队伍的管理上(这项工作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做)。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什么时候公检法三机关坚持依法办案,既配合,又制约,就极少发生冤案。如果党委机关不能干涉案件的审理,那么,是否需要设立政法委,或者政法委的职能如何界定,就值得很好研究。
果能如此,则将会大大提高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冤案也一定会大为减少。而政法委的协调,往往是加强了配合,取消了制约,发生冤案也就在所难免。
开始,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05年9月,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拘捕了王浩等4名中学生。
我们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应是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领导政法工作是没有疑问的,但如何领导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各级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下设人民保卫组,集公检法职能于一身,办案效率高则高矣,但冤假错案的比例也直线上升,成为建国以来最高的时期。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写入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是执政党要带头守法。什么时候强调从重从快,削弱以致取消了相互制约,冤假错案就大量发生。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且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
《宪法》的规定是科学的,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如此才能达到准确有效。4名中学生被关押3个多月,被刑讯逼供受尽折磨,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
然而,市、区公安机关分别向市、区两级政法委汇报,请求协调批捕。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是党的负责人直接审理案件,而是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通过推荐党员干部担任政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发挥政法机关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而使党的主张得到具体落实。
如果党委机关可以干涉案件的审理,那么,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就是一句空话。(2006年9月11日《中国青年报》)这是一起典型的协调出来的冤案。
从理论上分析,不受制约的权力往往容易滥用,不仅滋生腐败,而且生产冤案。同时,很多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其在党内的领导地位高于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也使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大打折扣。现在的政法委虽然不同于当年的专案组和人保组,不能直接办理案件,但是所谓的协调,由于代表了一级党委的意见,公检法三机关一般都是要遵照执行的。这种协调尽管找不到法律上的明文依据,但内部的规定往往比法律还要管用。
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的领导检查工作,只讲好话,不讲问题,名之曰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今年4月1日的《中国青年报》,披露了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中的两名行贿人,在案件终结一年多以后,依然担任县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一些干部之所以走上腐败之路,主要原因当然是自身的思想防线不牢。政治上对干部的处分,就是提醒,也是劝告,是十分必要的,其实是对干部的真心爱护。只是这与对腐败干部的高抬贵手,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如果在应受警告处分时受到处理,就不至于发展到被开除党籍。
如果在应受纪律处分时受到处理,就不会发展到被判刑坐牢。(《十七大报告》)对腐败分子只有坚决查处,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正党风,清政风,淳民风。
只是这种保护论已是一种变味的保护,似有包庇之嫌。从总体上看,我们的干部队伍是好的和比较好的。
有的领导对干部重提拔使用,轻管理教育,甚至对一些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干部,依然不闻不问,以致小洞不补,大洞一尺五。对于此类现象,我曾经感到迷惑不解。